一、案情概述
经审理查明: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应浩、曹瞻等人成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被告人应浩颁布当局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长中标概率,被告人应浩、曹瞻及周某、潘某、田某等人利用节造、网络的公司通过统一散布节造报价等伎俩进行通同投标,允诺中标后中标公司可拿2-3个点的益处费,陪标公司也可获取部门益处费。
被告人应浩等人在宁波海曙、象山、镇海等各地通同投标达200余次,其中,中标项目佑装章水镇李家坑村村落生涯污水分散式处置提升刷新工程”“象山县半边山景区污水输送管工程”“白峰街路俏丽城镇建设-白峰海峰路沿线环境提升工程”等80多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指标的额达2亿余元,参加串围标公司总计获利800余万元。被告人曹瞻在上述80多个项目中涉及参加60余个,涉及中标的项指标的额达1.5亿余元。被告人应浩幼我犯法获利30万元,被告人曹瞻幼我犯法获利24万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应浩、曹瞻伙同他人相互通同投标报价,该当以通同投标罪查究其刑事责任。
二、判决了局
1.被告人应浩犯通同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被告人曹瞻犯通同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被告人应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曹瞻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应浩被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四台,被告人曹瞻被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充公,上缴国库。